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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7章 明朝案件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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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瓜插播一例明朝案件。看了这个忍不住和大家分享一下。】

明朝s妻案实例。

取自《王恭毅公驳稿》

王槩即是王恭毅公,明成化年间任职大理寺卿。

“驳稿”是大理寺作为终审机关,对刑部送来的案卷之中有认为判决不当的,就予以文书驳回。

【瓜说:此案涉及死刑,只是按情节减轻,但仍需按大明律规定由大理寺复审才可执行。】

苏铎杀妻案——“夫殴死妻”

案件简介:

被告供词——

苏铎让怀孕九个月的妻子李妙圆给他做鞋,李妙圆不肯,苏铎辱骂李妙圆,李妙圆回骂。

苏铎的母亲李氏于是殴打李妙圆,李妙圆又回嘴骂了婆婆。

苏铎听到妻子骂母亲,愤怒之下手持木棍将妻子打死。

李氏怕苏铎被告杀妻,苏铎表示“李妙圆有九个月身孕,我剖---开她肚-----腹把孩子取出来,跟岳父就说她难产死了。”

于是苏铎剖肚取胎,并用石灰腌制藏于砂锅。

被告发后因惊慌将胎扔水中。

原告说词——

李妙圆的父亲李海若,状告苏铎逼迫妻子入c门,妻子不从被殴打致死。属无故杀妻,按照大明律就是死罪,苏铎得判绞刑。

【此处划重点——大明律,只有无故杀妻,才是死罪。】

刑部判决:

第一:苏铎没有逼妻入c门,李海若诬告女婿无故杀妻,一概供词无效。

第二:苏铎不构成无故杀妻罪,因李妙圆辱骂婆婆在先,只犯有“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”的罪名,也就相当于侮辱尸体罪,因为妻子的身份卑于丈夫,罪名更减轻一等,只需要杖六十、徒刑一年。

第三:刑部认为李海若是诬告,应该按照诬告他人死罪的罪名来判,又因为诬告的是卑幼于自己的女婿可以减刑,只要杖九十,徒刑二年半。

【此处再划重点——大明律,妻卑于夫,晚辈卑于长辈。卑与尊能决定刑罚的轻重。】

【此处再划重点——可以有故杀妻。】

以下是王槩驳回刑部判决的原话:

苏铎既将妻李妙圆打伤身死,剖开肚腹,取出胎孕,烧化身尸,凶恶残忍,情犯深重,当坐正律。

今却曲为回护,听信本犯一面之词,妄招李妙圆骂母,脱允重罪。

且毁骂尊长,须亲告乃坐,今李妙圆已死,伊母无亲告情词,凭何辄将李妙圆装诬骂母之情?

若依取招,今后殴死妻者,俱可指作骂母骂父,不必偿命,事属不当!

翻译成纯白话文:

苏铎杀q手法残忍,情节严重,就应该死刑。

为啥要听信凶手的一面之词,给死者按罪名,给凶手脱罪?

死者已经死了无法证明她生前骂过婆婆,死者的婆婆被骂也没有亲自告状,凭什么说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。

要这么判决的话,以后杀妻的人都可以捏造妻子不孝的罪名,随便杀了!不能这么判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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